2015 年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投身律师行业,深耕法律服务十余年,现任广东松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丰富一线办案经验。专注擅长刑事辩护、各类合同纠纷,同时妥善处理多... 详细>>
律师姓名:方诚智律师
电话号码:13380658864
手机号码:18607526252
邮箱地址:fangchengzhi@qq.com
执业证号:14413201710486708
执业律所:广东松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东县华侨城大道214号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订立形式:
1、供应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供应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订立的典型形式。买卖合同谈判与订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但是谈判的实质内容事前通常已基本确定,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商谈所确定的条款,及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的内容,为承租方的利益与供应商进行洽谈。如果承租人未挑选供应商而委托出租人代为寻找,则承租方应委派代表参与买卖合同的谈判,或先行与出租人就买卖合同中事关承租人利益的条款达成一致。
2、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签订代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代理的权限范围,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知道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向出租人行使,对其负责,根据融资租赁性质而向承租人负责的除外。
3、承租人将其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转让给出租人。
指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前就已经与供应商确定了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先行订立买卖合同,同时与供应商约定,此后应将买卖合同转让给出租人。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出租人。实践中,也有承租人直接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后,出租人给予合同以认可并支付货款,而不进行合同转让。
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终止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解除买卖合同的方式: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果合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
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若有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用,一般为争议标的的2.5%,非违约方可主张诉讼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试用买卖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乙方认为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 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调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售房屋坐落为:沛公路南侧华西·格林春天27号楼1单元302室。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9.73平方米。
(三)该房屋用途为(产权证记载的用途):住宅。
(四)该房屋由甲方以【买卖】 方式取得。
(五)该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苏(2019)沛县不动产权第0021904号。
二、成交价格
该房屋总成交金额为96万元整(大写:玖拾陆万元整),该成交价格包含车库、该房屋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
三、成交方式
甲乙双方系通过 (一) 方式达成该房屋买卖。
(一)自行成交;
(二)经纪成交:
四、甲方关于产权状况、出租情况及户籍情况的承诺
(一)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权属真实、清晰、合法,无任何权利转移受限制情况,相关权利人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甲方保证该房屋结构无拆改或拆改已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二)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2 ;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为: ,未偿还金额约为: ,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办理过户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2、甲方已将该房屋出租:【乙方为该房屋承租人】【乙方已知晓该房屋已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该房屋附着户籍情况为: ;
1、该房屋未附着户籍。
2、该房屋已附着户籍,甲方承诺于过户之前迁出。甲方未按约定期限迁出户籍的,应当自承诺迁出之次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付款方式
乙方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按期付款:
(一)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或条件: \ 。
(二)分期付款。
1、第一期: 2021年8月 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35万元;
2、第二期: 2021年12月31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8万元;
3、第三期: 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每月房屋抵押贷款(每月约为3500元)由乙方支付,支付的款项抵扣乙方应付购房款。
4、第四期:乙方在过户前,将剩余尾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双方同意,上述款项的支付通过【甲乙双方自行划转】。
甲方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六、权属转移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按乙方确定的时间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是最晚不超过合同签订后5年。
七、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一) 种方式承担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相关税费:
(一)由甲方一并承担;
(二)由乙方一并承担;
(三)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八、房屋交付
甲方应当在 2021年8月 日且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 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甲方保证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
(二)甲方结清已经产生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上述项目过户登记手续;
(三)甲方、乙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
(四)甲方将相关费用缴结票据交付乙方;
(五)移交房门钥匙;
(六)其它。
九、相关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 7 日之内,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上款约定时间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退还已付房价款,并按已付房价款金额的 3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付款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7 日之内,自约定应付房价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上款约定时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按累计逾期未付部分房价款金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未付房价款期限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未付部分房价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三)未按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因甲方责任导致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30 %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办理申请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因乙方责任导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30 %的违约金;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办理申请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五 的违约金。
十、其他约定:
(一)甲方保证已如实介绍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乙方已对上述房地产作充分了解并实地看房,对该房屋现状无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二)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各方准确联系地址,相关文书送达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给其本人,任何一方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方,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若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选择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补充或变更相关约定,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六)本合经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壹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登记机构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补充条款
甲方: 签约时间:
乙方: 签约时间: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 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品牌 型号 发动机号 合格证号 车架号 海关单号 商检单号 颜色 价格 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一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姓名(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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