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毕业于广州大学法学院,同年投身律师行业,深耕法律服务十余年,现任广东松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丰富一线办案经验。专注擅长刑事辩护、各类合同纠纷,同时妥善处理多... 详细>>
律师姓名:方诚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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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13201710486708
执业律所:广东松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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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如下: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为复杂客体,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本罪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且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犯罪特征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常见问题
串通投标罪不予起诉的标准如下:
1、没有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
2、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已过追诉时效;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5、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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